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梅珍与覃星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珍,覃星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黄梅珍,女,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覃星灿,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覃星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星灿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赔偿6322.5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覃星灿在罗定市农付信用合作联社黎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存款在644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锦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