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261号东梯梯间经营“广州市番禺区展训计划生育用品店”,后在该店内销售未经批准注册的“蚁力神”浓缩片等药品。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查获“蚁力神”浓缩片等药品一批(经鉴定为假药)。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并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刑案件蚁力神浓缩片等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蚁力神”浓缩片等假药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该批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