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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淑霞与王海燕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霞,王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81号原告郭淑霞,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娥,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海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霞与被告王海燕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淑霞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郭淑霞负担。审判员  高玉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