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军与被告马晓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马晓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832号原告陈海军被告马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马晓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