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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机萍与李祖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机萍,李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杨机萍,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李祖兴,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杨机萍与被执行人李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祖兴所有的政和县西大街272号房屋已查封并已上网拍卖。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朝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