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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井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昌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24号申请人执行人王井明,男,汉族,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孙昌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卢孝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贺秩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昌祥,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井明与被执行人孙昌祥、卢孝元、贺秩明、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在达州市达川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应收煤矿关闭补助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达州市三合缘煤业有限公司在达州市达川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收煤矿关闭补助资金3110060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