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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滕清、张廷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滕清,张廷俊,邱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滕清。被执行人张廷俊。被执行人邱纯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滕清、张廷俊、邱纯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