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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瑞彬与浦建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瑞彬,浦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许瑞彬,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浦建刚,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原告许瑞彬与被告浦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瑞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浦建刚支付欠款人民币2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浦建刚刚刑满释放,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9318号民事调解协议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如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