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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小明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30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陈小明,男。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57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明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划拨被执行人陈小明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人民币55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小明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小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