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8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石莉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文彬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2月12日,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甲以搜集新证据并给被告黄某乙一个承认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