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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吉,男,1953年8月3日生,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