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焘橘与赵伟、周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焘橘,赵伟,周文娟,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焘橘。被告:赵伟。被告:周文娟。被告:文伟。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莱芜熠能矿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高庄街道办事处北梨沟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0)第11**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雯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