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友与被告王茂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友,王茂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正友,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能能,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华,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红星村乌山集镇。法定代表人韩顺柏,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洲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友与被告王茂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友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茂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社区居民委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华撤回对被告王茂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正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