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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杨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4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鲍芬芬(。委托代理人:卓军(。被告:杨慧。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慧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芬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城物业公司起诉称:被告系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凯亚城小区88幢1单元2901室房屋业主。2009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原告绿城物业公司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小高层、高层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8元/㎡·月,车位50元/个·月。2012年3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黄岩区凯亚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凯亚城业委会)签订了《凯亚城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后又于2013年1月16日与凯亚城业委会签订了《台州凯亚城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凯亚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未缴纳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435元【(1.8元/㎡·月×189.55㎡×26月)/2】,车位费1300元(50元/月×26月)。鉴于涉讼房屋系空置房,原告已经按照五折计算物业费,但被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杨慧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435元,车位费1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已作变更)。被告杨慧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绿城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证明杨慧系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凯亚城88幢1单元29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89.55㎡,地下车位一个。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关于凯亚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费变更协议》、《凯亚城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台州凯亚城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关系,并对收费标准、收费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4、律师函和邮寄凭证,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书面催讨过物业费的事实。5、催讨物业费公示照片,证明原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欠费信息催讨物业费的事实。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杨慧在答辩期内,既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结合本案,原告与凯亚城业委会签订的《凯亚城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和《台州凯亚城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均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事实清楚。被告应该交纳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435元,车位费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车位费合计人民币5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