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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施新菊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054号原告施新菊。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16楼。负责人殷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新菊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新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新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施新菊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