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跃、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跃,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理事长。原审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上诉人张跃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长隆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跃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跃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跃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上诉人张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冯 杰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咏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