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职业不详。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汪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