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戚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朱商初字第19号原告王海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挺。被告戚海芳。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海平诉被告戚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未尽当事人应尽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岑天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