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小羊等人与李广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羊,李淑英,刘金铃,李雨洁,李永福,李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羊,男,生于1960年6月14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申请执行人李淑英,女,生于1959年10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金铃,女,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雨洁,女,生于2008年4月20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刘金铃,系李雨洁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永福,男,生于1984年3月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广平,身份证号6205231987********,汉族,甘谷县人,小学教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以(2012)天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甘谷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小羊、李淑英、刘金铃、李雨洁、李永福申请执行李广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广平发出了(2014)天执字第9号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广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丧葬费16453元,被抚养人李雨洁生活费31152.5元,被抚养人李永福生活费10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车辆损失费1700元,以上共计65305.5元。执行中,于2014年9月3日依法从李广平在甘谷建行开户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了李广平的银行存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0日从法院领取了该笔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李广平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正在甘谷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9月20日依法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30日,根据全国法院正在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要求,于2015年1月4日依职权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广平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李小羊、李淑英、刘金铃、李雨洁、李永福全家经济十分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经合议庭评议,局务会研究,同意给李小羊、李淑英、刘金铃、李雨洁、李永福发放执行救助资金10000元。2015年2月13日,申请人李小羊、李淑英、刘金铃、李雨洁、李永福从法院领取了该笔救助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天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涛代理审判员 李德林代理审判员 逯周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