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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东营市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东营市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李刚。委托代理人:王作稳,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献,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市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小秋,执行董事。原告李刚诉被告东营市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