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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邓柳强申请执行柳州市永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柳强,柳州市永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邓柳强。被执行人柳州市永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马厂路白露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玉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邓柳强申请执行柳州市永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4)北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