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闻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闻小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59号罪犯闻小娟。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2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一复字第008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闻小娟的定罪量刑。裁定宣告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闻小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闻小娟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接受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2014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闻小娟于2012年12月21日入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参加学习,接受改造,劳动态度端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2014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闻小娟的悔罪书、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闻小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闻小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杨朝晖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