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云兰、王风刚等与曹建华、曹玉坤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兰,王风刚,王振明,曹建华,曹玉坤,张中同,刘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兰,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风刚,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振明,农民。被执行人曹建华,农民。被执行人曹玉坤,农民。被执行人张中同,农民。被执行人刘林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兰、王风刚、王振明与被执行人曹建华、曹玉坤、张中同、刘林林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842.3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842.36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