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毛金松与李晓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金松;李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3号原告:毛金松,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跃庭,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晓飞,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金松与被告李晓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