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兵娣、刘利群等与张丽丽、马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丽,张兵娣,刘利群,唐晓玲,马爱民,陈凤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丽。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兵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玲。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爱民。原审第三人陈凤娟。上诉人张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张兵娣、刘利群、唐晓玲、原审被告马爱民、原审第三人陈凤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丽丽。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