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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文虎与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虎,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张文虎,男,汉族,无为县人,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无为县无城镇。被告: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岳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正龙,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张文虎诉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文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张文虎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