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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沈其林与吕晶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其林,吕晶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沈其林,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吕晶阳,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沈其林与被执行人吕晶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吕晶阳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支付人民币14,65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19.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晶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4,769.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