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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牛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军,牛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大军。委托代理人钱运敏,系原告李大军之妻。被告牛全军。委托代理人姜明康,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李大军与被告牛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另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大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牛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全军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对被告牛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大军负担。审判员  董荣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