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大龙、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龙,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大龙,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忠,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5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大龙、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大龙、孙某某及赵大龙的辩护人李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赵大龙通过其朋友被告人孙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西环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另案处理)冰毒一包(重约0.3克)。2014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赵大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村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某毒品五包(重量为1.68克),被告人孙某某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毒品卖给孟某某。被告人赵大龙和孟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在赵大龙身上收缴毒品两包(重量共计5.6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验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大龙、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大龙、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赵大龙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大部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赵大龙通过其朋友被告人孙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西环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某(另案处理)冰毒一包(重约0.3克)。2014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赵大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村附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某毒品五包(重量为1.68克),被告人孙某某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毒品卖给孟某某。被告人赵大龙和孟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在赵大龙身上收缴毒品两包(重量共计5.62克)。经鉴定:上述收缴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赵大龙贩卖毒品7.6克,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1.98克。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二、被告人赵大龙、孙某某的供述;三、证人孟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四、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龙、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赵大龙贩卖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大龙、孙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大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孔令红代理审判员 张 晶代理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