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刚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刚领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113号罪犯张刚领,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驻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刚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止。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73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刚领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27日至30日,该犯伙同他人相互勾结,利用作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公司价值人民币132774.20元的水泥熟料。该犯系主犯。罪犯张刚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刚领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刚领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