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1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