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博士达制衣有限公司与江苏艾德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博士达制衣有限公司,江苏艾德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辛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博士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工业园区,注册号320581000043274。法定代表人叶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瑶瑶,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艾德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注册号320581000078006。法定代表人郑爱媚,经理。常熟市博士达制衣有限公司与江苏艾德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070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艾德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博士达制衣有限公司货款148110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25日起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息金额为148110元),并承担诉讼费164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江淮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苏E×××××奔驰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均因未能发现上述车辆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大道635号1幢房屋,但因该房屋目前尚涉及银行抵押贷款,故暂不宜处理;此外,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9754元、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