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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黄浩与被告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黄浩,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个体,住贵州省凤冈县蜂岩镇。被告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笪娟,该镇镇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浩与被告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黄浩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浩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黄浩基于被告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已主动履行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浩负担。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