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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李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进行庭前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执行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文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