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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思乐特英语培训学校与北京安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思乐特英语培训学校,北京安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思乐特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C2区超市3楼。法定代表人李金风,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3号楼1703室。法定代表人王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市思乐特英语培训学校(简称思乐特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4283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9500742号”安妮花”文字商标及第9500858号安妮花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录像带发行;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注册人均为北京阳光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均自201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第9500697号”Anniekid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上,注册人为北京阳光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北京阳光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妮公司。思乐特学校申请的文字商标”思乐特安妮鲜花”至本案起诉时处于初审公告阶段,申请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翻译;娱乐。图书《不能错过的英语启蒙》署名为安妮鲜花著;《出国不出国北美金字塔教育的启示》署名为安妮鲜花编著;《安妮花英语自然拼图》署名为安妮鲜花主编,该教材左上方标注有”安妮花”文字及图形商标及”Anniekids”商标。图书作者介绍部分对”安妮鲜花”进行了进一步介绍,包括安妮爸爸王湣,安妮妈妈郑献民,两人创办安妮英语俱乐部,致力于搭建儿童英语启蒙教育平台等。新浪微博”安妮鲜花”认证信息为”《不能错过的英语启蒙》、安妮花英语系列教材作者;安妮英语俱乐部创始人”。新浪博客”花开的声音-安妮鲜花”认证信息为”少儿英语资深专家,畅销书《不能错过的英语启蒙》作者。教材《安妮花自然拼读》在当当网的销售页面上以”最火爆的作者”对”安妮鲜花”进行了介绍,介绍其为”全国'十二五'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组专家。畅销书《不能错过的英语启蒙--中国孩子的英语路线图》和《出国不出国--北美金字塔教育的启示》作者。”新浪教育少儿英语频道、新东方网站及山东教育电视台都曾有”安妮鲜花”的相关报道,包括”安妮鲜花女士”、”安妮鲜花老师”、”安妮英语俱乐部”、”安妮英文图书馆”等表述。2012年8月30日,思乐特学校与安妮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双方就思乐特学校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办安妮公司下属英文图书馆的分馆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思乐特学校分馆可以保留自有品牌和LOGO,但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妮英文图书馆的品牌名称和LOGO,可以使用安妮英文图书馆xxx市xxx分馆等名字,并且可以简称为xxx图书馆。思乐特学校分馆的图书使用年费为54000元,一次性押金80000元,LOGO及装饰贴纸费用1400元。思乐特学校分馆缴纳的图书使用年费,有效期为一年。思乐特学校可以使用安妮公司教材,有权开设安妮花培训课程。思乐特学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欲终止合同,至少在缴付的图书年使用费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安妮公司,并及时归还图书。思乐特学校归还图书后,无需再缴付图书使用年费,已经缴付的图书使用年费也不退还。安妮公司收到思乐特学校所有应归还图书并且双方没有任何关于押金保证金等纠纷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安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取消思乐特学校的分馆资格时,应给予思乐特学校1个月的期限。思乐特学校在期限内不能发展新客户,并需对已有客户做妥善处理,在一个月期满后一周内归还所借的图书给安妮公司。思乐特学校归还图书后,无需再缴付图书使用年费,已经缴付的的图书使用费也不退还。安妮公司收到思乐特学校所有应归还图书并且双方没有任何关于押金保证金等纠纷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014年2月12日,思乐特学校出具承诺书,称与安妮英文图书馆解约深表遗憾,并对会员后续借阅及可能出现的投诉作出了安排。2014年3月8日,经安妮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00号公证书显示: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silete.net,进入”思乐特国际英语”网站首页,其中使用了一张背景为安妮花图形商标及”Anniekids”商标的前台照片,照片旁注明”济南安妮鲜花思乐特分馆”;此外,页面还有思乐特优秀小学员:Lida安妮花小明星、Tommy安妮花小明星、Bob安妮花小明星等介绍。2014年6月5日,经安妮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再次对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180号公证书显示: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silete.net,进入”思乐特国际英语”网站首页;点击”校区分布”,再点击”泉城路校区”,校区简介中济南安妮鲜花思乐特分馆下方使用了一张背景为安妮花图形商标及”Anniekids”商标的前台照片,照片下方有”安妮英语俱乐部”、”安妮英文图书馆”、”安妮鲜花思乐特英语绘本馆的贴心服务”介绍,具体包括”安妮英语俱乐部是由安妮鲜花创办的,会员制的英语学习俱乐部......”、”安妮英文图书馆是安妮俱乐部下的儿童英文原版图书馆......”等内容。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spotlight-jn.net,进入思乐特国际英语”网站首页;点击分校下的”泉城路校区”,校区简介中济南安妮鲜花思乐特分馆下方的图片中使用了安妮花图形商标及”Anniekids”商标,”Anniekids”商标下标注思乐特英文绘本图书馆,照片下方有”安妮英语俱乐部”、”安妮英文图书馆”、”安妮鲜花思乐特英语绘本馆的贴心服务”介绍;点击首页的”博客”,进入”思乐特国际英语”新浪博客,博文”半熟鸡蛋宝宝不要吃”、”2-4岁的孩子往往对秩序敏感”下方的标签均为”安妮花思乐特”、”济南少儿英语”等,标题旁的日期分别为”2013-12-28”和”2013-12-27”;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spotlight-jn.net和silete.net的主办单位均为思乐特学校。(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00号和第2180号公证书所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网站内容,因无法证明其与思乐特学校的关系,对该部分内容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为了证明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安妮公司另提交了公证费发票2900元,律师费发票8000元。安妮公司与思乐特学校在庭审中共同确认,安妮公司未向思乐特学校返还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所约定的图书押金。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合作合同、承诺书、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等为证,原审法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安妮公司注册了第9500742号”安妮花”文字商标、第9500858号安妮花图形商标及第9500697号”Anniekids”商标,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依据安妮公司与思乐特学校2012年8月30日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思乐特学校所缴纳的图书使用年费有效期为一年,思乐特学校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涉案商标。但是根据公证书的相关内容,思乐特学校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官方网站还在使用标有安妮花图形商标及”Anniekids”商标的照片进行宣传;并配有”安妮英语俱乐部”、”安妮英文图书馆”、”安妮鲜花思乐特英语绘本馆”等内容介绍;还以”安妮花小明星”为名对思乐特学校优秀小学员进行介绍,以”安妮花思乐特”为标签对官方博客上的文章进行推介。思乐特学校对此辩称,因安妮公司未按《合作合同》约定退还押金,故合同还没有终止,思乐特学校有权使用相关商标。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安妮公司未退还押金的相关事宜,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思乐特学校可以基于与安妮公司的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但双方合同中有关商标使用期限的约定并不因未退还押金的事实自动延长。思乐特学校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安妮公司许可,仍继续在网站上使用第9500742”安妮花”文字商标、第9500858号安妮花图形商标及第9500697号”Anniekids”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安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安妮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思乐特学校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思乐特学校因此获得的利润,其主张的8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无充分依据,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根据思乐特学校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安妮学校为本案已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思乐特学校负担。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利,并非人身权利,故对于安妮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就思乐特学校因侵权行为给安妮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思乐特学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思乐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二、思乐特学校就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思乐特学校网站(www.spotlight-jn.net)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为安妮公司消除影响;三、思乐特学校安妮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四、思乐特学校赔偿安妮公司合理支出五千元。思乐特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标权是错误的。一、上诉人从未以被上诉人的商标标注自己提供的服务,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诉人侵权的网页内容,均为对双方合作期间的情况记录,属于对合作期间已发生事实的记载,不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为山东省内的知名教育机构,上诉人没有妄图使消费者混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恶意。安妮为英文音译,不能因被上诉人将其注册为商标的一部分而禁止他人正常使用,且上诉人所申请的”思乐特安妮鲜花”商标已获准初步审定。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作合同,上诉人即使使用涉案商标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且被上诉人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将押金退还予上诉人,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2万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公证费、律师费亦不应由上诉人负担。综上,思乐特学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安妮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思乐特学校及安妮公司对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安妮公司注册了第9500742号”安妮花”文字商标、第9500858号安妮花图形商标及第9500697号”Anniekids”商标,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依据安妮公司与思乐特学校签订的《合作合同》,思乐特学校所缴纳的图书使用年费有效期为一年,思乐特学校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涉案商标。根据公证书的相关内容显示,思乐特学校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官方网站还在使用标有安妮花图形商标及”Anniekids”商标的照片进行宣传;并配有”安妮英语俱乐部”、”安妮英文图书馆”、”安妮鲜花思乐特英语绘本馆”等内容介绍;还以”安妮花小明星”为名对思乐特学校优秀小学员进行介绍,以”安妮花思乐特”为标签对官方博客上的文章进行推介。思乐特学校关于以上行为系对双方合作期间情况记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思乐特学校关于安妮公司未按《合作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其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对于安妮公司未退还押金的相关事宜,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思乐特学校可以基于与安妮公司的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双方合同中有关商标使用期限的约定并不因未退还押金的事实自动延长。思乐特学校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商标权人安妮公司许可,仍继续在网站上使用第9500742号”安妮花”文字商标、第9500858号安妮花图形商标及第9500697号”Anniekids”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安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关于赔偿数额,安妮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思乐特学校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思乐特学校因此获得的利润,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思乐特学校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二万元,并无不当。安妮公司为本案已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思乐特学校负担。思乐特学校关于安妮为英文音译,不应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及其”思乐特安妮鲜花”商标已初步审定,故不存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三元,由北京安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济南市思乐特英语培训学校负担一千五百七十三元(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济南市思乐特英语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