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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巩素珍与上海闵行区德高教育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素珍,上海闵行区德高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巩素珍,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军芳,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闵行区德高教育培训中心,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潘飞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素珍与被告上海闵行区德高教育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