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曹厚帅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厚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二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厚帅,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厚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菏牡刑初字7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厚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曹厚帅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曹厚帅,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曹厚帅在菏泽市牡丹区步行街“德克士”餐厅内,以不用参加任何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5200元。后曹厚帅交付给许某甲伪造的驾驶证1本。二、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曹厚帅在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一家饭店内,以不用参加任何考试能拿到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牛某人民币5700元。后曹厚帅交付给牛某伪造的C1驾驶证1本。三、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曹厚帅在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许某甲化妆品门市,以不用参加任何考试能拿到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甲收取的李某甲人民币7000元。后曹厚帅交付给李某甲伪造的C1驾驶证1本。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许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其找曹厚帅办驾驶证。他说需要7000元钱。其第一次把身份证件、照片及2000元钱给了他。过了几天,又给了他3200元钱。等了两个月,曹厚帅给其一本驾驶证,并告诉其这个驾驶证信息三个月后能查出来。其并把曹厚帅能办驾驶证的事告诉了牛某、李某甲,还有其他亲戚,他们每人给了其5000到12000元不等的钱。到4月份,其到车管所去查询,车管所的人说没曹厚帅这个人,并告诉其这个证是假的。其的钱是在步行街“德克士”餐厅给曹厚帅的,李某甲的钱是在其门市上给的,并辨认出曹厚帅。2、牛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阴历初五晚,许某甲说曹厚帅办驾驶证不用去人,二个月就能出证,并让其到她化妆品门市同曹厚帅面谈。晚上6点,其到许某甲经营的化妆品门市,与曹厚帅、许某甲、牛庆涛三人到吕陵镇刘庄一个饭店吃饭期间,曹厚帅说他在交警队上班,要办C1驾驶证,把身份证原件,十张照片,5700元钱交给他,二个月就能拿到证,不用去考。其便在饭店交给曹厚帅5700元钱。3月6日左右,许某甲交给其一本驾驶证。过了几天,其到交警队查,没有其的信息,知道被骗了,并辨认出曹厚帅。(二)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正月十五后没几天,许某甲打电话,说她一个伙计能办驾驶证,得7000元钱。当天,其拿7000元现金,到吕陵镇许某甲化妆品门市交给了许某甲。过了四十多天,在市内广福街和八一街路口见到曹厚帅和许某甲,曹厚帅把C1驾驶证交给其。后发现是假证,并辨认出曹厚帅。(三)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许某甲、牛某、李某甲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扣押物品清单。2、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未查到许某甲、牛某、李某甲的C1驾驶证信息证明。(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曹厚帅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一天,许某甲找其帮她办驾驶证。其给许某甲说得7000元钱,三个月之内拿到证。让她先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照片给其送过来。许某甲共给了其5700元钱,其在东方红大街和广福街路口往北电线杆上,找了个办证的小广告,打了个电话,从银行卡打过去1700元钱。将剩下的钱,存到以其名字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其拿到假证后,给许某甲打电话,让她来拿。在西关付堤口附近给许某甲假证时,给她说:这个证三个月以后能在网上查到信息。交给许某甲假驾驶证半个月后,许某甲又打电话,说她大哥也想办个C1驾驶证。没过几天一天晚上,其到许某甲在牡丹区吕陵镇经营的化妆品门市,她大哥牛某给了其5700元现金。其又在大街找了个办假证的电话,花1700元办了个假证。其给许某甲打电话,让她来拿走的。给牛某办出假证后没几天,许某甲又打电话,说熟人李某甲也想办驾驶证,钱她已收下,让其帮忙再办一个。许某甲交给其6000元钱,她自己得1000元好处费。其按广福街路口东电线杆上办假证的电话,花1700元办了个假证。一个月左右,其给许某甲打电话,让她过来拿。和许某甲见面后,许某甲又给李某甲打电话,其和许某甲在广福街八一路口跟李某甲见了面,把假证给了李某甲。其共收了18400元钱。四、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曹厚帅在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一家蛋糕店内,以不用参加任何考试能拿到驾驶证为由,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0元、赵某人民币7000元,共计: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在牡丹区吕陵镇一家蛋糕店,一名男子问其办不办驾驶证?并给其说得7000元钱,先给他2000元钱,等驾驶证办好,再给他5000元钱。过了几天,他又来这家蛋糕店,其就把2000元现金交给了他。3月份,还是在蛋糕店里面,赵某给其7000元钱。其把这7000元钱给了那男子,让他也给赵某办个驾驶证。给他钱时,赵某在场,他的电话号码是132××××8775、183××××7775,并辨认出曹厚帅。(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3月份,其把身份证件和7000元钱交给刘某,刘某在他门市旁边的蛋糕房交给曹厚帅,让他办理驾驶证。当时,其在场,并辨认出曹厚帅。五、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曹厚帅以不用参加任何考试能拿到驾驶证为由,在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豪门”门业门市等处,骗取牛某收取的被害人翟某、张某、程某乙、李某丁、朱某、杜某六人每人人民币7000元;周红华、段某二人每人人民币5000元;郝永胜人民币4000元,共计:56000元。后曹厚帅交给牛某伪造的名为郝永胜A2驾驶证1本。六、2014年初,被告人曹厚帅以不用参加任何考试能拿到驾驶证为由,在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政府门口等处,骗取许某甲收取被害人李某戊的人民币8500元;庄钱国、赵新愿、油洪魁、油洪波、王同、刘洪军、张素菊、卢彦华、卢永胜、李某乙、陈某十一人每人人民币7000元,共计:85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陈述证实,曹厚帅给其办出来证后,郝永胜让其找曹厚帅办理A2驾驶证补办手续,郝永胜姐夫杨爱国将郝永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来驾驶证原件、照片及4000元钱交给其,其在马岭岗镇解元集门市上交给曹厚帅。过了十来天,曹厚帅把伪造的郝永胜假证送到其门市。之后,翟某、朱良明、张某、程某乙、杜某、李某丁各交给其7000元;周红华、段素娟各5000元。这些人的钱,都是在其门市上或他车上给的他,还没把证办出来,周红华、李某丁、段某的身份证还在曹厚帅那里。加上其自己办证的钱,经其手共给曹厚帅617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证言证实,3月2日下午4、5点钟,在其家门市里,牛某将翟某的身份证和7000元现金交给曹厚帅,让他去办驾驶证。3月5日,牛某将郝永胜想办理A2驾驶证的4000元钱、身份证、照片送到其家。下午,曹厚帅到其家取走的钱,当时其在场。3月9日,杨爱国又送来张某、程某乙的共14000元钱。这次,曹厚帅在其家门市取走的钱,其和牛某都在场。3月10日,段国华送到其家李某丁、朱某和杜某三人每人的7000元钱。下午,曹厚帅在其家门市取走的钱,其和牛某在场。3月20日,周红华要办驾驶证,其也想办一个,周红华让其垫钱,其在信用社一次取3000元,一次取1500元。下午四、五点钟,曹厚帅到其家将10000元钱拿走。每次谁办证,其都记在一个本子纸上了。2、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其的5200元;李某甲、张素菊、陈某、卢彦华、庄钱国、赵新愿、油洪魁、油洪波、王同、刘洪军、卢永胜每人7000元;李某戊8500元;还有一个人给了其7000元,现记不清叫什么名了,经其手共给曹厚帅104700元。其自己的钱在步行街“德克士”餐厅给的曹厚帅,李某甲的钱在其门市给曹厚帅的,张素菊的钱在其家给曹厚帅的,陈某的钱在吕陵镇政府南边给曹厚帅的,剩下的都是在其家胡同曹厚帅车上给他的。给曹厚帅钱时,除其和李某甲、李某戊、赵新愿的钱,许某乙不在场,其余的许某乙都在场。3、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3月某日,其姐许某甲在吕陵镇政府对过,曹厚帅租的车里,把陈某的7000元钱和证件给了曹厚帅。4月初,在“金盾花园”附近曹厚帅租的车上,许某甲给了曹厚帅14000元钱。记不清还在什么地方了,把李素菊的7000元钱给了曹厚帅。在许某甲家胡同口,先后给曹厚帅5个办证的钱,共35000元,这5个里面4个庄寨的,其中一个叫油洪魁。在许某甲家里,把李某乙的7000元钱交给了曹厚帅。其见过的就这10个,听许某甲说,它还单独给过曹厚帅几次钱。4、证人李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3月份,许某甲告诉其她一个朋友在交警队上班,能办理驾驶证。中午,许某甲让一名年轻人到其门市上找,其将身份证原件、照片和7000元钱给了他,并辨认出曹厚帅。5、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月份一天下午,其到车管所换二手车牌照,见到许某甲,她让其上了旁边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在车上,一个男的说他办驾驶证不用参加考试,三个月就能拿到证,得7000元钱,一个星期可上网查到信息。那男的给其了一张办驾驶证的表格,领其照了照片,说让其等着就行。过了五、六天,其就把7000元钱送到了许某甲家,并辨认出曹厚帅。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初,给许某甲8500元钱,让他托熟人帮其哥李某戊办理驾驶证。7、证人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和张某交给牛某14000元钱,让他托熟人办驾驶证。8、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刘洪军、卢永胜、王同找许某甲办过驾驶证。(三)书证1、段某提供的记录情况。2、公安机关从曹厚帅处扣押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的扣押清单。3、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未查到郝永胜A2驾驶证信息证明。4、油洪魁、赵新愿、洪洪波、张素菊、庄钱国、卢彦华外出打工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曹厚帅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曹厚帅供述证实,其单肩包里朱良明、庄钱国、李某乙、李某戊、油洪波、卢彦华、翟某、赵新原、张素菊、油洪魁、赵某、段某、陈某、赵盼金、周红华、李某丁,还有五张代身份证的照片。这些都是给李某甲办理假驾驶证后,许某甲给其,想办驾驶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许某甲说这些办出证了再给钱,其没答应。然后,他让其先拿着这些身份证复印件,她要了钱再给其。没见过李某乙、李某丁、段某的身份证原件,为什么在其单肩包里不知道。前天早晨,和许某乙去菏泽西客站开房时,许某乙从包里拿出李某乙的身份证,其交给吧台开房后放在包里,牛某没托其办过驾驶证。其包里周红华的二代身份证,是许某甲让其帮助办理驾驶证的。综上,被告人曹厚帅共诈骗犯罪七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684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曹厚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厚帅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曹厚帅对指控收取刘某等人150500元事实不予供认,辩解其没收取这些钱。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厚帅收取油红魁等六人42000元,被告人并没委托许某甲收取,仅凭受害人许某甲证言,不能让人信服,不符合常理。王同、刘洪军、卢永胜三人21000元,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李某戊、李某乙、陈某三人22500元,李某戊8500元,并不是李某戊本人陈述,无法证实其是否把8500元让其弟弟转交给许某甲,李某乙、陈某二人证言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许某甲二次证言关键内容自相矛盾,与被告人之间没有交接手续。许某乙证言不具有可信性,因许某乙随同许某甲一起去报案,姐妹二人早己通融。牛振峰收取的翟某等九人5600元,翟某等人并没把钱交到被告人手里,牛某把钱交给了谁、交多少,他们并不知道,被告人也没委托牛某收钱,仅依据牛某本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收取了以上人员的钱款。段素娟与牛某是夫妻,不能排除二人相互沟通的嫌疑,段素娟证言证实当时给被告人的现金,是从当地信用社取出的,检方没有提供支取凭证相印证。刘某、赵某二人9000元,二人陈述数额自相矛盾,刘某与被告人并不熟悉,刘某给被告人2000元办证,不符合常理意见。经查实,被告人曹厚帅虽不予供认,但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厚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二、被告人曹厚帅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97700元;牛某人民币61700元;刘某人民币9000元。上诉人曹厚帅上诉称,除许某甲、牛某、李某甲三个假证外,他没办理其他假证,也不认识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办证的人,且2014年3、4月份,其主要在上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本案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厚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用考试、交钱就能办驾驶证,收取被害人的财物后,自己联系办理假证,并将假驾驶证交给被害人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判根据上诉人曹厚帅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曹厚帅提出的除许某甲、牛某、李某甲三个假驾驶证外,他没办理其他假驾驶证,也不认识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办证的人,且2014年3、4月份,其主要在上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刘某、赵某证实二人找曹厚帅办理假驾驶证,被骗9000元,并对曹厚帅进行了辨认。被害人牛某、被害人许某甲、证人段某、徐某、李某乙、陈某证实牛某、许某甲收取委托办理驾驶证的人的钱后,找曹厚帅办理假驾驶证、被曹厚帅诈骗的经过。且侦查人员抓获上诉人曹厚帅时,从其随身物品中扣押了朱良明、庄钱国等用以办理驾驶证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宗,与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曹厚帅提出的2014年3、4月份,其主要在上海,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但其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昌安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