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声偓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声偓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20号罪犯李声偓,曾用名李火寿,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1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声偓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被告人李声偓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声偓余刑相对较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声偓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