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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景虎。委托代理人:黄忠洁。被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桂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