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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候某,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朝中,灵璧县虞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63年7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某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催告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现住址。本院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