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二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曹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二终字第00007号原公诉机关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勇,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云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安邮区中心局职工。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勇诈骗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韩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初,被害人李某标托被告人曹勇为其女儿李某在西安市安排工作,曹勇遂找任某某帮忙。在任某某欲将李某安排到西安市地铁公司的过程中,曹勇因赌博输钱,就虚构了西安市地铁公司马上要进行考试和面试还需要12万元现金来疏通关系的事实,让李某标于2011年9月7日、22日先后两次向其汇款,共骗取李某标12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曹勇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短信照片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发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曹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曹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曹勇上诉提出,他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过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勇诈骗被害人李某标12万元的事实和情节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1日8时05分,被害人李某标向公安机关报称,2011年4月份以来,曹勇以给其女儿李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22万元。4月11日,韩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的配合下,在宝鸡市卷烟厂家属区门口将曹勇抓获。2、被害人李某标陈述,2010年夏天,他和曹勇相识。2010年冬天,他托曹勇给女儿李某安排工作。2011年4月一天,通过曹勇介绍认识任某某,任说可以将李某安排到监狱管理局工作,他便给了任某某10万元,托其安排李某工作,后他不同意将李某安排到监狱,钱一直放在任某某处。2011年8月,曹勇说西安地铁公司要招聘人员,让把李某的资料送到西安。后曹勇、任某某带他们一家三口见到贾某某,将资料给了贾,贾说等指标下来就可以面试了。2011年9月,曹勇给他发信息说马上要面试,还需要12万元,他就分两次给曹勇汇了12万元。之后,他时常催促曹勇、任某某有关李某工作的事情。2012年国庆节期间,任某某说李某工作的事情办不成,除了10万元曹勇没有再给他钱,他便电话联系曹勇,但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不回。几天后,曹勇的手机也停机了,他去曹勇家也没有找到曹勇。3、证人李某亮(系被害人李某标之弟)证言同被害人李某标陈述一致。4、证人任某某证明,他和曹勇是战友。2011年春节前后一天,曹勇托他给李某标的女儿李某安排工作,他便联系陈某帮忙,李某标通过曹勇给他10万元,后因李某不愿意去基层监狱,事情没有办成,他让曹勇退钱,曹让把钱先放着。后李某标托他再给李某联系工作,他联系了贾某某,贾说地铁公司每年���招人,但要等招工指标下来才能安排,他将情况告诉了曹勇、李某标。一年后,地铁公司的招工指标没有下来,李某标说女儿的工作不办了,让他退钱,他觉得钱应该通过曹勇退,由于曹勇一直联系不上,钱一直没有退。他没有给李某标和曹勇说过在地铁公司考试和面试的事情,也没有说过花费的事情。曹勇给李某标之女安排工作的事情都是通过他帮忙的,曹勇没有能力安排。其他情节与李某标陈述一致。5、证人陈某证明,任某某是他战友。2011年4月一天,任某某托他给一个女孩安排工作。由于当年招录人员都分到基层单位,那个女孩不愿意去,事情就没有办。6、证人贾某某证明,2011年一天,任某某托他将韩城一个女孩安排到地铁公司上班。由于那个女孩身高低,事情没有办成。他没有给任某某说过收取费用的事情。7、证人吴福生亲笔书写证言证明,2011年���右,贾某某送来一个韩城女孩的资料,因身高不符合要求,该女孩未被录用。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明,2011年9月7日,李某标两次给尾号为4364账户转账12万元。9、李某标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11年9月4日,曹勇给李某标发信息“小任给我说,可能就这几天面试和考试”;同时又发信息“李哥:你得抓紧,小任又在催我,他说要钱安排面试和考试”;2011年9月22日17时19分发送尾号为4364的银行账户,17时30分发信息“李哥收到,我让任过来取”。10、李某标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12年6月4日,任某某给李某标发信息“你给曹勇钱多少我不知,他亲手给我十万,事情未办成退钱理所应当”。2012年11月3日,任某某给李某标发信息“我这边钱没有问题,但咱们必须找见曹勇,因钱是他给我的,我也告知他单位和三二三的朋友有消息告诉我,他给我的钱我不会动的,��事我很内疚,尽早找到他。”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标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曹勇是帮他女儿安排工作的人。12、证人曹某华证言、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曹勇的弟弟曹某华已向李某标退赔12万元,李某标对曹勇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曹勇从轻处罚。1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14年4月4日,公安机关从任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4月17日已发还李某标。5月20日,从曹某华处扣押人民币12万元,当日发还李某标。1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曹勇的自然人信息。15、上诉人曹勇供述,2011年,他托任某某给李某标的女儿安排工作,并给了任某某10万元。后因李某标的女儿不愿意去基层监狱,事情没有办成,任某某让退钱,他让任先将钱放着,继续联系其他单位。一两个月后,任某某说地铁公司要招人,后他和任某某见到贾某某,托贾给李某标的女儿安排工作。2011年9月,他在游戏厅赌博输了八九万元,想赢又没有本钱,就想到他曾给李某标说给李某安排工作要20万元,任某某能把李某标女儿工作办成,就给李某标打电话、发信息说地铁公司马上要考试和面试,还得花12万元,后李某标通过邮政储蓄给他转账12万元,他将12万元在游戏厅赌博又输完了。此后,李某标一直催问其女儿工作的事情。2012年春节,任某某说李某标女儿的工作办不成,李某标就向他要钱,因他将钱已经输完,就一直拖着没还,后来手机丢失了,和李某标再没联系过。任某某和贾某某不知道他又向李某标还要了12万元的事情,西安地铁公司也没有进行考试和面试,是他欺骗李某标的,为了拿骗李某标的钱赌博赢回本钱。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曹勇所持他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过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对上诉人曹勇已作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宏革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代理审判员 栾小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