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与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负责人李海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客户经理,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静,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陈静之间产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静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14号楼2单元2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7032)一套,进行仲裁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静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帝都花园14号楼2单元21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7032)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手续。财产保全费2095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康城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王平文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