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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