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程甲与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程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11号原告程甲,女,200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的母亲。被告程乙,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诉被告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甲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