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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振美与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美,张文连,郭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王振美,酒店大堂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郊,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连,私营企业主。被告:郭永琴,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美诉被告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振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文连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石梁路石梁四巷B楼一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及张文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的东风日产尼桑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振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文连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石梁路石梁四巷B楼一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二、查封被告张文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的东风日产尼桑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健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