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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才,董事长。被申请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双雁路315号4楼。法定代表人:徐崇文。申请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括其分公司、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