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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宗涛与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西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涛,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西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985号原告:李宗涛。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西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城区雪野镇西站村。法定代表人:毕于福,主任。原告李宗涛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西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西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启星人民陪审员  唐光友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