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陈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与晏先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晏先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交通局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严兆席,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彦龙,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先忠,男,汉族,45岁,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晏先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先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晏先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宝鸡铭鑫钢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冯勤绪审判员  薛晓琴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昊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