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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姜海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54号罪犯姜海龙,男,38岁(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7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海龙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姜海龙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姜海龙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姜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姜海龙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姜海龙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海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姜海龙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