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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巧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书记员  赵 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