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巧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书记员 赵 周 来源:百度搜索“”